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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22-11-14 15:31:04      点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相比之下,“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罪名,更为准确地反映了本罪的基本特征。
(一)本罪的认定问题
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应按其行为性质认定违法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行为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刑罚完毕以后说明其财产来源系合法所得或者系一般违法行为所得的,原判决依然有效,不得改判无罪。
(4)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应维持原来的判决;如果来源于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
(二)本罪的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
(三)追诉时效问题
由于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不能说明来源”,所以,当有关机关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时,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来源的,便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便从此时开始计算。检察机关在此之后没有立案使查的,超过追诉时效后,就不能再追诉刑事责任。
(四)本罪与贪污罪、贿赂罪的区别

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实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并说明了来源,不能认定为本罪,如果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则根据该具体犯罪定罪处罚。实践中有时还可能发生判决生效甚至刑罚执行完毕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又被揭露出来的,由于原判决及已经执行的刑罚都是行为人自己拒不履行说明义务所造成的。这时,即便巨额财产来源于合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原判决也必须继续维持,不得更改。如果经查证,行为人的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则必须对该犯罪行为另行定罪,不得据此推翻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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